市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来源包括:
(一)70%的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扣除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三)基金的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
(五)上述四项资金不足支付时,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划入的资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在筹集的养老保障基金中,按6000元/人划入个人帐户,其他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申请用地单位应当自征地批复下发之日起90日内将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未足额收缴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三章 保障待遇
第八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从实际征地时间的次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10元,个人帐户养老金50元。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个人帐户资金可以继承。被征地农民在未领取养老保障金之前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的本息之和;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金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