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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宣布失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
(合政〔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和谐合肥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十八项民生工程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基础上,实施扩面提标。2008年将三县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900元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在省定人均补差标准基础上,2007年原保障对象提标23元,给予年人均补差460元;2008年新增保障对象提标23元,给予年人均补差200元。将市区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在省定人均补差标准基础上,提标43元,给予年人均补差480元。所需资金,省补助人数的省定标准部分由省与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超过省补助人数的省定标准部分,由市与县(区)按1:1比例分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分担。

  (二)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完善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督查,控制基金结余,进一步推进门诊统筹,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在2007年人均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由15元提高到30元,县财政补助标准由5元提高到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

  (三)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8年三县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费提供农村学生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照省政府皖政〔2008〕3号文件执行。市区义务教育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属学校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市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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