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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7、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过程中,要对农村计划生育户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提供劳务输出信息,引导农村计划生育户开展劳务输出。在办理流动育龄人口劳动用工手续时,必须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登记,定期以书面形式将流动育龄人口劳动用工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8、建设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施工手续和许可证时,要查验中标单位提交的与施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并严格监督、检查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督促其做好建筑工地工人及其随同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违反计生政策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和处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本单位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条款中必须有计划生育条文。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将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9、房管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在办理房屋出租手续时,必须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登记,定期以书面形式将流动人口办理房屋出租手续等情况通报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及专业市场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月以书面形式将流动育龄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申请变更等事项时提供优质优先服务;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违反有关人口和计生法规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落实相应的处理措施。
  11、城管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12、教育部门: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配合相关部门在学校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生理卫生、青春期、性健康及防治艾滋病等知识教育;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各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均享受法律、政策赋予的合法权益,享受与城镇人口同等待遇。
  13、出租或出借房屋的单位房主(包括宾招单位)及个人房主:对要求租借住房或包住客房30天以上的流入育龄妇女,应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流入人口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等情况,发现其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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