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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市、县、乡镇(街道)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机构,市、县和城区街道办事处及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要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街道社区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组建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职责

  二OO八年四月十三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职责

  1、综治部门: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3、公安部门:将暂住人口管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暂住人口登记、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备案、户籍登记等工作中,核查相关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证》等),并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做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要督促房屋出租户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管责任。
  4、民政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指导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流动人口,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达到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标准的,优先办理低保和给予特困救助。在为流动育龄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时,应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婚前生殖保健咨询及领取《生育证》的程序说明,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将流动育龄人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
  6、卫生部门: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禁止为流动人口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要求提供孕期保健或分娩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查验《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登记(本人身份证、丈夫身份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址、孕产情况),并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对无证怀孕、生育的对象在进行正常的医疗行为的同时,应在48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办理流动人口《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时,必须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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