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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通报制度。一是建立和落实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各级公安、工商、城建、房管、卫生、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或者年度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要将相关信息登记,并定期通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二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交换和反馈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双向信息沟通。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构要配备专门微机等基本设备,县、乡两级均应明确专人负责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日常使用和监管,做好信息跟踪与更新,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措施、持证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反馈户籍地,提高信息交换的反馈率、及时率和准确率,加强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互动。三是实行流入人口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四是实行流出人口信息登记制度。流出人口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要登记其基本信息,并录入微机。

  (十六)增强管理与服务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形成小区管理、物业协作、公安配合、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党员之家、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组织。协会开展活动要丰富多彩,提供服务要突出流动人口的主体地位,切实搞好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活动,增强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

  六、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政府主导、领导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中,把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工作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其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对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是用工单位的,对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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