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和管理
(二)强化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责任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经常性服务与管理之中,依托社区,最大限度地满足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实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为外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上门办证,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市辖区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或用工单位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通过《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查询。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书面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