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08]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防治空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和谐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环境优先,关切民生、解决民忧”的要求,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制,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切实治理空气污染,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2010年,完成省下达治污减排任务,有效治理灰霾,推进“蓝天”工程;建立珠三角联动机制,控制区域污染;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l)小于等于100的天数达到330天以上;亚运会期间(2010年11月)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的日均浓度值、小时浓度值达到国家标准和国际的基本要求。
三、整治范围
主要包括全市12个区、县级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含“退二进三”企业)、饮食服务业、机动车、加油站、工地道路扬尘等污染控制领域。联动珠三角相关城市,共同防治区域空气污染。
四、具体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
对落后的、污染严重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关、停、整改,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测,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控。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法排污。主要工作如下:
1.继续按省政府要求逐步关闭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常规发电小火电厂。2008年底前,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107万千瓦;2009年底前,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233万千瓦(附件1)。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贸委、环保局配合。
2.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关闭落后的、污染严重的水泥生产企业。逐步淘汰水泥产业的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生产线,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设备,2009年底前关闭69家落后水泥企业(附件2)。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牵头,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3.对脱硫效率低的脱硫工程实施整改。2008年底前,督促脱硫效率低于70%的广州造纸厂、员村发电厂、广州发电厂等8家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整改(附件3)。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委配合。
4.加强脱硫能力建设。2009年底前,完成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脱硫二期工程、广钢新建脱硫工程建设,累计形成10.36万吨/年的脱硫能力,确保已建脱硫设施的41家工业企业实施整改,力争脱硫率全部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委配合。
5.加强工业废气治理。2008年底前,完成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等17家工业企业(附件4)的废气治理改造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确定氮氧化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2008年底前,完成对氮氧化物尤其是火电厂和其它重点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监测、统计和核定,确定重点监管企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委配合。
7.创建一批氮氧化物污染控制示范企业。新建电厂及大型燃煤锅炉一律安装低氮燃烧器,采用烟气脱硝技术;2009年底前,逐步对已有燃煤燃油电厂及大型燃煤燃油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推广烟气脱硝技术;推广烟气再循环或其它有效方法减少小型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加强对化工、电镀等企业氮氧化物污染的监督与防治,创建一批氮氧化物污染控制示范企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委配合。
8.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控。2008年6月底前,按国家和省要求完成国家重点监控的14家大气污染企业的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工作,并实现联网监控(附件5);要求新建燃煤电厂在建设配套脱硫设施时必须同步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严格限制新增污染源。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必要条件和刚性指标;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纺织、造纸、电镀等十大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配合。
10.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监管。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已建成脱硫及其它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督办效果,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整治监管的同时,对区域、行业的重点、热点及难点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全过程跟踪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超标排放、污染扰民严重的企业,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11.按《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要求,积极落实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实施产业“退二进三”,推动“中调”战略。
根据《关于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结合主办亚运会需要,实施市区产业、城市副中心区和有关功能区产业的“退二进三”工作,加快产业布局调整,综合治理环境污染。主要工作如下:
12.制订市区产业“退二进三”总体政策。2008年4月底前,明确产业“退二进三”工作要求、环保“退二”标准,出台相关政策、奖惩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国资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统计局、工商局、财政局配合。
13.分阶段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第-批影响环境的“退二”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搬迁“退二”企业的停业、关闭、搬迁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第二批影响环境的“退二”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搬迁“退二”企业的停业、关闭、搬迁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第三批影响环境的“退二”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搬迁“退二”企业的停业、关闭、搬迁工作。具体企业名单分别由市环保局、市安监局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后公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牵头,市环保局、安监局、国资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统计局、工商局、财政局和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
14.根据环保“退二”标准和要求,在掌握区域工业企业环境影响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并及时更新“退二”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和各区、县级市政府。
15.各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制订本辖区“退二进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我市组团式发展思路,在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从化市、增城市等地区,2008年6月底前由各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参照市的做法,划定各自“退二进三”工作实施范围,按2009年、2012年和2015年分三批提出停业、关闭、搬迁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国资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统计局、工商局、财政局配合。
16.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分,制订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退二进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禁止开发区内的污染企业分批停业、关闭、搬迁。2008年9月底前,划定限制开发区“退二进三”工作实施范围,按2009年、2012年和2015年分三批提出停业、关闭、搬迁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级市政府牵头,市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国资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统计局、工商局、财政局配合。
(三)综合防治机动车污染。
按照《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强化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减少灰霾天数,推进“蓝天”工程。
继续做好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适时启动提前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准备工作。
进一步强化在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实施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措施,抓紧推进实施在用汽车工况法检测,促进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加大对冒黑烟超标车辆的查处力度,重点整治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和用车大户排气污染,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达到绿色环保目标。主要工作如下:
17.强化新车源头控制。继续对车辆登记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我市新登记上牌车辆100%达到国Ⅲ标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18.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从2008年5月起,在全市全面推广使用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车用燃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19.核发环保标志。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机动车全面核发环保标志,2008年7月1日起对外地机动车首次核发环保标志,2008年底前完成本市机动车首次核发环保标志工作,基本完成有需要的外地机动车首次核发环保标志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委配合。
20.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从2009年起,对高排放车辆实施限制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以车辆持有的环保标志为依据,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没有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对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本地机动车和未持有绿色标志的外地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交委牵头,市法制办配合。
21.推广使用清洁能源。2008年底前,完成余下1,000多辆柴油公交车的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委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22.对在用车实施工况法检测。2008年建设约140条工况法检测线(其中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线约104条,加载减速法检测线约36条),对在用车实施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结合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在用车环保达标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委、质监局、物价局。
23.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力度。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和车辆停放地抽检执法力度,从严处罚排气超标冒黑烟车辆;继续做好群众举报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工作,建立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依法公告道路抽检或车辆停放地抽检排气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委配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从化市、增城市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
24.继续开展对冒黑烟环卫车辆和市政工程施工等车辆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冒黑烟严重且无法修复的车辆予以淘汰更新;出台环卫车辆和市政工程车辆环保准入制度,基本消除上述车辆冒黑烟现象。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政园林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25.开展客运、货运车辆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做好对营运车辆环保准入的把关工作,完善并落实各项营运车辆排气污染监管措施,2009年底,客货运车辆达到绿色环保目标。
责任单位:市交委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配合。
26.大力推进用车大户车辆的排气污染整治。实施环保监管重心下移措施,发挥用车大户管理车辆易于集中管理的优势,抓出效果,建立长效监控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从化市、增城市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
27.抓好“泥头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建委、城管支队牵头,市公安局、交委、市容环卫局配合。
(四)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6]44号)要求,建立健全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并联审批、污染投诉信息共享、违法行为联合查处3个工作平台,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确保饮食服务业布局即便民,又不扰民;依靠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饮食服务业污染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治转变;整合各部门力量,集中实施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确保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现象得到显著改观。主要工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