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136号)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已经2008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征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地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征地实施程序
第四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