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标准交纳。
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和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政正职、副职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的标准交纳。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其他管理人员的交纳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确定。
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交纳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每年12月份交纳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逾期未交纳的单位及个人,视为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考核工作。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3〕31号)及省安监局《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监察与市、县(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必须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规定进行奖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2.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
3.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略)
附件1: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杨 力 副市长
副组长:赵福才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