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3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交通运输、建材、机加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奖罚资金。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钢(集团)公司300万元;
  2.北营(集团)公司、中石油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100万元;
  3.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煤化公司50万元;
  4.华厦(集团)公司30万元;
  5.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1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交纳标准确定。
  (二)县(区)人民政府
  1.本溪满族自治县、溪湖区50万元;
  2.桓仁满族自治县、明山区40万元;
  3.平山区、南芬区30万元。
  (三)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溪鑫宇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桓仁天德礼花厂、本溪东方氯碱有限公司50万元;
  2.本溪七一五厂30万元;
  3.其他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交纳标准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