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7年7月1日。
二、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7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
属于本次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以其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增长15%,供养亲属抚恤金增长20%。调整后每月应领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伤残津贴:一级865元/月、二级817元/月、三级769元/月、四级721元/月、五级673元/月、六级576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