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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按本处理意见规定完清缴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
  (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1996年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
  (三)2005年(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二、缴费标准
  经登记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超龄人员,应按以下标准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
  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200元缴纳。
  三、登记和缴费
  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的超龄人员,在其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
  四、养老待遇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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