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分包企业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各级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四、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安排部署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建筑业企业要结合本地区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于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月1日至8月31日,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在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的同时,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
3.督促检查阶段:9月份,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市建委的统一部署下组成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在9月底之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等有关情况上报郑州市市建设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