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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工作流程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工作流程的通知
(郑建〔2008〕40号)


各相关站办、各相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郑建〔2007〕95号)精神,凡合同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各部门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审批中心报建窗口自2008年3月21日起在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时告知开发单位开展工程担保的种类和要求,有关建设工程担保相关政策可登录郑州建设信息网(www.zzjs.com.cn)查询。
  二、市招标办自2008年3月21日起在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工程担保政策规定。
  市招标办在办理工程合同备案时审查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签定的合同中是否按规定明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相关条款。
  三、市交易中心负责在郑州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开辟工程担保专栏,宣传相关政策。
  四、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与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联系办理相关工程担保保函。
  五、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持工程担保保函原件到委建筑业管理处办理保函集中手续。建筑业管理处审查保函合规性和有效性后出具保函收讫证明。
  六、审批中心收费窗口对开展工程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收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农民工保证金时,凭建筑业管理处出具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收讫证明,按中标价的0.35%收取农民工保证金。
  七、施工许可窗口自2008年4月1日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审验建筑业管理处出具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收讫证明。没有按规定办理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八、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建筑业管理处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九、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当分别凭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保函收讫证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到建筑业管理处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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