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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

┌───────┬─────────┬──────────┬───────────┐
│  家庭人口  │  家庭年收入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  家庭总资产净值  │
├───────┼─────────┼──────────┼───────────┤
│ 3人及以下  │ 8.8万元及以下  │  15平方米及以下  │   57万元及以下   │
├───────┼─────────┼──────────┼───────────┤
│ 4人及以上  │ 11.6万元及以下 │  15平方米及以下  │   76万元及以下   │
└───────┴─────────┴──────────┴───────────┘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三、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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