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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专项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七、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以检查工程节能专项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情况;
  (二)设计单位是否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以及施工图节能设计的审查情况;
  (三)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工程的质量;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审查情况;
  (五)功能检验(检测);
  (六)观感质量;
  (七)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节能专项检查的内容。
  八、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节能专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查验工程节能专项实体质量;
  (三)审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节能专项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整体评价,形成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通过验收;
  (四)参与工程节能专项竣工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采取协商方法寻求一致;当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并重新组织节能专项竣工验收。
  九、工程节能专项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报告》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报告

  监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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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 建筑面积 │             │
│     │              │  (㎡)  │             │
├─────┼──────────────┼──────┼──────┬──────┤
│ 结构类型 │              │ 工程造价 │      │      │
│     │              │  (万元)  │      │      │
├─────┼──────────────┴──────┴──────┴──────┤
│ 建设单位 │                                   │
├─────┼───────┬──────┬──────┬──────┬──────┤
│合同开、竣│       │ 实际开、竣 │      │ 验收时间 │      │
│ 工日期 │       │  工日期  │      │      │      │
├─────┼───────┴──────┴──────┴──────┴──────┤
│工程遗留情│                                   │
│  况  │                                   │
├─────┼───────────────────────────────────┤
│验收组人员│                                   │
│  名单  │                                   │
├─────┼───────────────────────────────────┤
│对工程设计│                                   │
│、施工、监│                                   │
│理、设备 │                                   │
│安装质量和│                                   │
│各管理环节│                                   │
│的全面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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