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市范围内凡从2007年10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或2008年7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四、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要强化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的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节能专项工程,应当严格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
(一)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程节能专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节能专项的竣工报告(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有工程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四)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
3. 有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及相关材料、部品的检测报告等;
4.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的报告。
(五)《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采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六、建设单位确定工程节能专项竣工验收时间后,应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