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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专项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专项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郑建[2008]5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市建委研究制定了《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专项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专项验收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保证建筑工程节能专项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其他有关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和节能专项验收工作。本意见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的专项验收,并在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或与规范标准不一致的,以规范、标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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