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制度
(汉政发[2008]11号 2008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把握工作全局,推进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省、市领导批示要结事项的完成情况;
(四)其他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市政府要求的报告内容,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条 每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上月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决定涉及的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第五条 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上一季度完成、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推进实施情况书面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