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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请销假制度

汉中市人民政府请销假制度
(汉政发[2008]11号 2008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程序:

  (一)市长离汉,须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离汉2天以内的须向市长请假并告知秘书长,3天以上在向市长请假的同时,由秘书长报告市委。

  (二)秘书长离汉,须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汉,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三)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2天以内的,须向市政府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开本行政区3天以上的,须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岗位2天以内的,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汉3天以上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经市长同意,同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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