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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汉政发[2008]11号 2008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一般应向市政府报告;各秘书长、市长助理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各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机关报告,并通报市政协。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

  (一)突发重大事件

  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灾情疫情、社会动态、治安刑事案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省、市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及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3.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决算等事项。

  (三)重要会议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市级以上重要会议精神。

  2.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组织的30人以上的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汉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国内外重要媒体来汉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3.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报告要求:

  (一)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应急管理规定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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