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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当日信访情况行政首长签报制度

汉中市人民政府当日信访情况行政首长签报制度
(汉政发[2008]11号 2008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灵通信访信息,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县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当日信访情况行政首长签报制度。

  第三条 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日要认真填写《当日信访情况报告单》(另行印制),必须经行政一把手亲笔签署意见后,于当日报市信访局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综治办及有关部门。

  第四条 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因事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县区长(或副主任)亲笔签字后,按时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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