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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


  (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

  (七)两次及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或者未彻底改正的。

  (八)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率不超过30%的。

  (九)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三种违法行为中的两种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十、根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超过全体职工人数的15%;或者侵害对象人数超过10人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期限的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或期限2倍;或者未达到法定时间的75%的。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的。

  (四)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案人均每月超过24小时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涉案人均金额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20%的。

  (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超过3万元的。

  (七)两次及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八)同时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十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主动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下限标准的,以法定罚款标准上限的30%作为罚款下限标准。

  十三、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一)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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