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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


  (二)应视为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上限的50%处罚。

  (三)应视为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上限的70%处罚。

  (四)应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上限的90%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依法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上限标准处罚。

  六、根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的1%;或者侵害对象人数为1人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或期限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或期限0.5倍以下,或者未达到法定时间95%的。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天的。

  (四)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案人均每月不超过4小时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涉案金额人均不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5%的。

  (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

  (七)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率不超过5%的。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示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根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较轻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5%;或者侵害对象人数不超过3人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或期限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或期限1倍以下;或者未达到法定时间90%的。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的。

  (四)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案人均每月不超过8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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