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视为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上限的50%处罚。
(三)应视为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上限的70%处罚。
(四)应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上限的90%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依法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上限标准处罚。
六、根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的1%;或者侵害对象人数为1人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或期限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或期限0.5倍以下,或者未达到法定时间95%的。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天的。
(四)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案人均每月不超过4小时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涉案金额人均不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5%的。
(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
(七)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率不超过5%的。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示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根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较轻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5%;或者侵害对象人数不超过3人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或期限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或期限1倍以下;或者未达到法定时间90%的。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的。
(四)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案人均每月不超过8小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