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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自2008年1月1日起参加统筹地区的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在企业和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之前,允许企业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自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单独统筹区、县(市)应根据本地区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有关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应承担部分的费用,并由企业予以补缴,其余由同级财政及医保基金按照比例承担。

  (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市级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由企业及职工各承担48元。单独统筹地区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二、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

  经认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必须同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按照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5.6%的比例和在职职工人数,缴纳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企业如拖欠保费的,在职职工退休时,由企业按照退休人数一次性补缴所欠保费,并自补缴欠费次月起,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欠费期间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支付(已参保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一并按此规定执行)。

  三、市级统筹范围内已参保的欠费企业

  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欠缴保费(不含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其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在职职工按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5.6%的比例和人数,缴纳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企业如拖欠保费的,欠费期间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支付。在职职工退休时,由企业按退休人数一次性补缴所欠保费,并自补缴欠费次月起,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在本通知发布前的欠费记录可暂时挂帐,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需补缴欠费期间及按5.6%比例缴费的差额部分后,方可按10%比例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

  四、有关要求

  (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制订市级统筹范围内市、区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及参保流程,确保2008年6月30日前为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同时,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将办理参保手续的困难企业名单及退休人员数,分别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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