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劳社发[2008]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调整医保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7年第212号)精神,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将符合沈劳社发[2005]38号、沈劳社发[2006]28号和沈财社[2005]361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现就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一)市级统筹范围内市、区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自企业(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已撤消的,由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困难企业为退休人员参保需填写《承诺函》,经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凭《承诺函》先行办理参保手续。企业应承担的参保费用,待同级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如企业确无筹资能力,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如企业尚有部分筹资能力,由主管部门、区政府负责追缴,并确保企业在认定通知下达后的规定时间内,补齐企业应当承担部分的参保费用。
(二)中央、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1.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以依据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驻各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8号)文件精神和《关于省直驻各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劳社发[2007]2号)的申报审批程序,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
2. 中央驻沈困难企业(含厂办集体)、省属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依据沈阳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认定后,参保所需资金可缓缴30%,其余部分由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承担。
(三)单独统筹区、县(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