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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6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109号)转发给你们,并依据《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增补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为《目录》)内容(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类别、备注)完整、细致的维护到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加强医疗保险《目录》管理,凡《目录》中所列的“甲类”、“乙类”项目,均应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目录》所列项目除“小儿头皮静脉输液”外,均属儿童临床诊疗类项目,医疗服务对象为参保的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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