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工伤保险应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函[2008]46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为切实做好今年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全面完成“平安计划”,现将开展全区工伤保险应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查摸底
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基础之一是准确、真实掌握工伤保险应参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基础信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并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应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真实的工伤保险应参保单位基本情况。
二、调查摸底的范围
1、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
按所在地域分:城镇企业、乡镇企业、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的企业;
按所有制分: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
按组织结构分:各类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
重点调查摸清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各类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高风险企业,以及包括商贸、餐饮、住宿等在内的各类服务业企业情况。
2、辖区内各类中央驻宁企业、单位。
3、辖区内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机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工作责任和要求
1、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各级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安排或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可以商请当地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协助配合。
2、工伤保险应参保单位包括已参保和尚未参保单位。采集的应参保单位信息应当按照三类风险行业进行分类统计,除本通知附件标明的相关信息外,应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表》的内容采集,已参保单位不再重复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