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27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推动省级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的顺利进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编制了《山西省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方案》(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节能改造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省级机关节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我省既有建筑约4.4亿平方米,量大面广,能耗较高,尤其是机关办公建筑能耗是普通住宅能耗的4.5倍,节能改造势在必行。“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460万平方米的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要求机关办公建筑带头实施节能改造。启动省级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省级机关节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同时有利于总结经验,测算和完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对制定节能改造政策提供帮助,从而有力推动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开展好节能改造工作。
二、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实施《节能改造方案》各项工作
(一)做好能耗监测与统计分析。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积极配合做好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通过安设分项计量装置等,对改造前的能耗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做好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对比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编制好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节能改造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办公建筑特点,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经充分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工程报建手续。按照符合标准、分类实施、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原则,委托实力强、有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图设计。
(三)做好节能改造的实施和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规范,实施对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改造、外窗的隔尘降噪保温改造、采暖系统的分室调温按热计费改造、电器照明设施的更新优化改造。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采用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技术,提高既有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选用节能材料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我省的政策要求,严禁质量低劣的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保证施工质量和节能改造效果。改造完成后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分析对比节能改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