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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宁劳社办发[2008]19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1月21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各项工作,决定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动员部署各市、县(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依法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会议时间

  2008年3月19日下午3点。

  三、会议地点

  主会场: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视频会议室;

  分会场:五市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视频会议室。

  四、出席人员

  主会场: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刘恒厅长、程锐娟副厅长及办公室、劳动工资与仲裁处、法规与综合处、劳动监察处、仲裁院、宣传办等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区内主要新闻媒体记者。

  分会场: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长、分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副局长及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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