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人民政府直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事先和电信部门联系。根据线路情况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会议通知。
4.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承办。
二、其他事项
1.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与省人民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费用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付。各部门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与国务院各部委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费用由相关部门支付。
2.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与省人民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整理归档。各部门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由承办部门整理归档。
附件7
省人民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省人民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要坚持从严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切实减少省人民政府领导事务性、应酬性活动。
一、活动报批
省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各市和省直各部门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报告(附具体活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审阅后呈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对未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活动,省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
二、安排原则
1.各市、省直各部门不直接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类活动。除全局性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可请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外,其他如涉及到全省性工作的会议、活动,确需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原则上只安排分管领导一人参加,其他领导不再参加。同一活动原则上不得多头或重复邀请。
2.各市和省直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一般性行政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市、省直各部门组织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庆祝会、纪念会、联谊会等礼仪性、庆典性活动(包括参观、剪彩、颁奖、奠基、首发式等),原则上不安排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
3.对于省委统一组织的活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接到通知后,报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并及时通知省人民政府领导参加。
三、活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