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参会人数一般不超过200人。
四、会议规格与数量
1.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级,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
2.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可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也可发表书面讲话。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
3.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各市领导同志参加。确需各市市长参加的会议,必须经省长批准,确需各市副市长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副省长批准。
4.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每年只召开1次。
5.省人民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五、会议要求
1.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如设主席台,原则上只安排省人民政府领导、会议主持人和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座。
2.省人民政府直接召开的会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参会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和人员参加会议。凡指定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再确定其他参会人员。
3.在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上原则上不安排部门的表彰、颁奖等活动。
4.按照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全省性会议原则上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星级涉外宾馆(饭店)召开,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赠送礼品或发放纪念品。会场布置、安排要简朴实用,会议文件、材料只需简单装订。除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会议召开地的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
六、其他事项
1.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事项需召开会议的,须经有关副省长同意。
2.拟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会议主办部门下发会议批准通知单,主办部门可据此下发会议通知。
附件6
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织
1.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收听收看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承办。
2.国务院各部委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一般由相对应的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听收看。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由承办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