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5.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参加会议,并作宣传报道。
三、议题的确定与要求
1.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
2.拟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提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收集综合平衡,按轻重缓急和领导意见提出拟办意见,由秘书长审示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3.凡省长、副省长职权范围内可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四、议题的审核与协调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收到议题后,审查议题是否属于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范围,是否与国家及我省现行政策、法规相一致,是否与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等。
2.凡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呈报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有关方面的事项,特别是涉及到机构、编制、经费、土地、资源等重大问题,应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部门之间意见不能统一的,要报请分管副省长予以协调并签注意见,对协调结果和意见分歧予以说明。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协调会,相关部门必须由部门负责同志参会,部门对议题要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或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认可。议题协调后报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方可安排上会。不成熟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3.协调征求意见包括以下内容:协调人及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会议);协调会议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协调的主要问题;经协调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调后仍不一致的意见及各自的依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及政策;对意见不一致的问题,由协调人根据协调情况提出供领导决策参考的倾向性意见及政策依据。
4.正式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应包括:主报告、协调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有关背景资料、省人民政府领导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成熟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填写《议题审核办理卡》,经秘书长审批后列为待上会议题。
五、会议要求
1.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通知会议组织人员。分管副省长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不安排其分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议题上会。
2.列席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名单报秘书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常务会议要求列席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会,主要负责同志如不能到会,要提前书面请假(除参加全国性会议、出国考察或生病外,一般不得请假),经批准后可由主持(或分管)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