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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省人民政府大力开展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工作,公文处理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公文周转速度明显加快,行政效率不断提高。但文件规格偏高、文件数量偏多、行政性表彰过滥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根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08〕1次)精神,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1.控制文件规格。能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能以函的形式(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白头”文件(指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的眉首即没有“红头”部分的文件)印发的,不印发红头文件。
  2.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相关部门间联合行文,不得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或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各类领导组等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经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函的形式行文;领导组成立后对其成员或职能进行调整或开展常规性工作的,经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由领导组或其办公室自行行文。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代部门下发会议通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的各种会议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会议需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收听收看的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部门召开的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由部门自行下发会议通知。
  4.减少重复行文。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作出具体要求的,只将原文翻印下发;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转发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一般性的贯彻实施意见由部门自行行文或部门间联合行文。凡能够通过电话、面商、会议或媒体宣传等形式解决的问题,不再行文部署。
  5.减少紧急公文的制发。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加强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杜绝人为形成紧急公文。确需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的,一般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公文的相关资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确保文件质量和工作秩序。
  6.严格控制向市、县人民政府发文。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与市、县人民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市、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今后,不得以出台文件的数量、规格作为工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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