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投资力度。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继续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省级财政性资金要重点考虑国定、省定贫困县,尽快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改善。调动各市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对以服务经济为主体、财政困难的地方,省级财政也要适当给予资金支持。预算内投资要加大对规划内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入,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服务业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资金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补助和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服务体系。调整投资结构,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服务业项目。对把服务业作为接替产业的煤炭企业,可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给予重点支持。2008年,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安排8亿元投向服务业。市级财政和投资主管部门也要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三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现行涉及服务业领域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归集并公布,以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促进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将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有明文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政策规定有幅度、属于各级地税机关权限的,要执行到位,属于政府权限的,要及时提出建议上报批准后执行,保证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
(三十二)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城乡规划政策。制订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全部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十三)适当增加土地供应。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度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利用报废矿区土地发展接替产业的,优先发展服务业项目;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政府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或在城市规划用地上相应安排用地;中心城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迁出或关闭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优先用于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三十四)支持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等专业化服务发展。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和资源节约服务业;对提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给予支持;适当提高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标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保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支持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和园区内服务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在制定节能减排奖励办法时,要把结构调整和服务业发展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围。
(三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和正确引导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建立政府、企业、银行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服务业融资提供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优先取得贷款,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建设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参加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在符合规定条件下,优先考虑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城市生态建设、环保(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和重点公路项目,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探索简便易行、合法有效的融资担保方式,探索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支持太原发行城市建设债券。省市县三级财政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服务企业的担保,支持中小服务企业融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与货物贸易同等的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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