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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深化服务领域改革。推进社会事业领域分类改革,面向市场从事非基础科研、医疗保健、影视传媒、文娱演出、出版发行、专业技术咨询及工程管理服务等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要推进投资和经营主体多元化。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将其所属的运输、物业、医疗、食堂、印刷等后勤服务机构逐步改造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市场主体。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和采购,凡能够由社会提供的服务业务,应公开招标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
  (二十六)促进工业企业向服务领域发展。鼓励企业实行主辅分离,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鼓励企业细化深化专业分工,将非核心服务业务外包。鼓励煤炭、焦化、冶金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向服务领域发展,支持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关闭的企业进入服务行业,扶持资源型城市建设充分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接续替代产业的项目,支持资源型城市建设成为区域物流中心。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和服务业布局调整,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加盟等方式,在报业、广电、旅游、现代物流、商贸、科技信息服务、房地产等领域发展一批大型企业集团。非公有制经济在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对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吸纳劳动力以及实施关闭、破产等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提升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引导外资合理有序投向我省现代服务业。对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物流、文化、旅游、交通等行业,以及服务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兴服务业,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培训基地等。强调引进先进服务技术、管理理念和通用标准,促进我省服务业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形式及服务品种创新。制定适用于内资企业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的政策,吸引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经认定后,实行审批、办证全程代办的绿色通道制度。
  (二十八)大力培育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大力促进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服务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引进推广先进的服务业组织结构,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专卖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加快实施品牌服务战略,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对新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著名商标”和地方性老字号的服务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促进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十九)鼓励服务企业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鼓励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工业开发区内的配套生产性服务企业,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创意、承接信息技术或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对提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专业化服务,对研发机构以及产学研联合体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等,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抓好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建立一批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领域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提供研发资助。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业大力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推进服务业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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