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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市政与公共服务业。继续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稳定运行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启动太原经济圈轨道交通建设;在重点县、严重缺水县及设市城市建设集中供水工程;在气源落实、具备集中供气条件的县城及以上城市建设集中供气工程;在10万人以上的县城和设市城市,重点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大型区域锅炉房为辅的集中供热工程;在县城及以上城市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重点做好太原、大同、晋中等城市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二)农村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抓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农业生产销售服务方面,加快小麦和玉米育种中心、杂粮改良中心、脱毒种薯繁育中心、省冷冻精液中心、省奶牛原种场、省肉羊原种场等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小麦和玉米生产机械化、农产品加工机械化、畜牧生产机械化和设施农业机械化等农机服务的发展;提升、改造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日用消费品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农副产品购销网络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等四大流通体系,抓好长治、大同农村物流试点。在农业科技服务方面,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基层农业实用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设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质量检测设施、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防疫体系和中南部植物无疫区基地;建设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省级农业有害生物预警控制中心以及21个市、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站,建设省市县三级127个动物检疫监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27个县级,扩建1个省级、35个县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的奶牛、肉牛、肉羊、绒山羊和畜禽环境等工程技术中心。在农业信息服务方面,建设省农业厅“金农”工程一期项目、山西邮政“三农”物流调度和农村金融邮政储蓄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在农业金融服务方面,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组建符合要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在农村生活服务业方面,推进农村水利、交通、邮政、电信、电力、广播影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教育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方面建设;对电话、邮政、广播电视、公路等“村通工程”,给予财政、税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多方面支持和保障;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及村容村貌管理,改善农村基础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省农业厅牵头,省供销社、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科技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三、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三)调整和完善产业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突出我省服务业发展特点,制定细化的服务业发展行业导向目录,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各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目录,突出本地特色,根据服务业发展状况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要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服务业优化行业、技术和组织结构,推动服务业与农业、制造业有机融合。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对服务业项目优先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二十四)放宽市场准入。立足于打破市场分割、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消除所有制歧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向本地资本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部向其他地区资本开放。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服务业领域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的按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范围。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除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有明确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除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体育等领域,按规定兴办医疗机构,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同样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抓紧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增加供给的具体措施。简化市场准入程序。认真清理服务业各项市场准入制度和规定,区别情况,简化手续。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小型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民办报刊投递机构及私人图书馆等,均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或公司制形式办理注册登记。推进网上审批和核准、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等,为服务业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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