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高度重视因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争取及早发现、主动介入、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实行重大违法行为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四、创新执法模式,提高劳动用工监管水平
(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认真学习经济发达地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做法,可选择在银川市、吴忠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试点,今后逐步推广到其他市、县(区)。在试点工作中,银川市、吴忠市及所属市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明确覆盖城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区”。由监察员分片包干,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专职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兼职监察员)专人管理,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监管的全覆盖。
(二)认真实施劳动保障年审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39号)要求和规定的审查的任务,认真审查用人单位2007年劳动用工情况,重点审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登记等内容。对于审查结果,要依据评定等级标准客观公正的确定等级。同时,要采取边审查、边纠正的方式,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各地审查工作务必于四月底前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将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加强对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信息整理和动态监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为内容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逐步完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数据库,对各类企业分类监管。
五、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和基本制度建设
(一)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积极争取,力争今年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专门机构,在解决机构问题的同时,积极探索在自治区或市以下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垂直管理的监察执法体制,强化层级监督和管理。
(二)科学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人员编制,建立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监察执法队伍,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大力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逐步完善以专职监察员为主干,以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为补充的监察执法队伍结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