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南宁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市农机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机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南宁铁路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市口岸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航空公司、机场、油料公司、空管单位等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南宁供电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电力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石油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渔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医院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市政重大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迅速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制订的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2008年3月2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一是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要分别于2008年4月上旬、9月上旬、12月上旬,组织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其中:县级的检查率要达到100%;市级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的检查率要达到30%以上;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各行业和领域进行综合督查,抽查率要达到10%以上。各县、区,开发区,市级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时段性工作后,分别于2008年4月15日、9月15日、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对因隐患排查治理或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