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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储备粮的轮换。

  市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储备粮及所占用的贷款本息,由市发改、粮食、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排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核定拨补;其贷款利息补贴按市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拨补。

  市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市储备粮管理费用应当用于市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费用项目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市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核定。

  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执行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粮食部门制定市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三十条 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

第五章 市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粮食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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