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旅行社安排自费项目及购物活动须事先征得游客的同意,并在旅游行程安排中注明自费项目名称、价格及游览时间和购物场次及购物时间。购物活动平均每天不得超过一次;自费项目原则上平均每天不得超过一次。
七、除受不可抗力影响之外,旅行社必须按照约定的旅游线路安排游览活动,未征得游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八、旅行社不得进行歧视性的标价。即,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对同一个旅游服务产品,不得对不同的游客进行不同的标价。
九、旅行社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于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可以享受景点门票优惠的老人、儿童、军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旅行社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多出的部分退还给游客。
十、各旅行社必须按本通知的标价格式,采用价目簿、价目表或电子显示屏进行明码标价。如需其他特色标价格式内容的,按属地关系报市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布和销售价目簿、价目表等。
十一、旅行社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保管好相关经营服务资料,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旅游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旅行社不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物价、旅游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凡以往文件要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南京市旅游价目簿、价目表和电子显示屏》格式
2、《南京市旅游价目簿、价目表和电子显示屏》填写说明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南 京 市 旅 游 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南京市旅游价目簿、价目表和电子显示屏格式
旅游企业名称: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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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交通方式│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收费标准│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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