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旅行社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
(宁价服[2008]47号)
各区(县)物价局、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规范旅行社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促进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
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旅行社明码标价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完成工商注册(不分隶属关系)的旅游经营企业(简称‘旅行社’),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二、旅行社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价目簿、价目表或电子显示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可同时使用中、英(外)文明码标价。
三、旅行社的价目簿、价目表或电子显示屏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交通方式、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收费标准、备注等(格式详见附件)。
四、旅行社服务收费必须包含该条旅游线路主要景点票价,住宿、餐饮、交通、导游服务等项目中必须发生的费用,不得将旅游行程中的必须项目拆分成自费项目。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并应当一次性收取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
五、旅行社标示价格或做广告宣传时,不得使用多少元起的模糊标价,不得随意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如有季节性浮动因素(门票价格、交通价格、酒店价格等)的线路确需标示的,必须附有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