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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市政府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先后制订或修订了《关于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确保市政府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行,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一届市政府成立后,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行情况,充分肯定了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范和程序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作为一级组织正式向上级组织请示事项、报告工作,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主报;所涉事项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报文。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并按“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不得以“专报”代替“请示”;如领导同志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应按“专人专报”的原则报送,不得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
  二、加强前期协调,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各区县、各部门要注重公文办理效率,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对上报请示中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征求意见,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应先请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未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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