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拟选址位置结合已审批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确定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和配套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并按农民回建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供地。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负担安置小区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员按不超过人均22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 实行评估价格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民住宅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三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用地单位可适当给予奖励,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属被拆迁地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7〕269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征收集体农、林、牧、渔场等集体土地的,根据被征收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收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拨)用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用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
拆迁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29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实施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表
单位:元/亩
┌──────────────┬───────────────────────────┐
│ 区片、基价 │ 补偿费标准 │
│ ├──────┬──────┬──────┬──────┤
│土地类别 │ 第一区片 │ 第二区片 │ 第三区片 │ 第四区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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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用地 │水田、菜地、旱│ 90000 │ 78000 │ 64000 │ 50000 │
│ │地、园地、鱼塘│ │ │ │ │
│ │ 、林地 │ │ │ │ │
│ ├───────┼──────┼──────┼──────┼──────┤
│ │ 设施农用地 │ 50000 │ 40000 │ 30000 │ 20000 │
├──────┴───────┼──────┼──────┼──────┼──────┤
│ 建设用地 │ 40000 │ 30000 │ 20000 │ 20000 │
├──────────────┼──────┼──────┼──────┼──────┤
│ 未利用地 │ 40000 │ 30000 │ 20000 │ 2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