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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劳动岗位定员标准(暂定)》的通知


  堆肥厂劳动定员

  计量单位:人/座

┌───────────────────────┬──────────────────────────┐
│           类型           │           劳动定员           │
├───────────────────────┼──────────────────────────┤
│           Ⅰ类           │            55-70            │
├───────────────────────┼──────────────────────────┤
│           Ⅱ类           │            35-55            │
├───────────────────────┼──────────────────────────┤
│           Ⅲ类           │            20-35            │
├───────────────────────┼──────────────────────────┤
│           Ⅳ类           │            ≤20            │
├───────────────────────┴──────────────────────────┤
│注:1、表中数据不包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工序人员配备。                        │
│2、表中数据不包含堆肥残余物处理、处置工序人员配备。                         │
│3、对混合收集的城市垃圾设置人工分选,前处理和后处理工序                       │
│多的堆肥厂取上限。                                         │
│4、对未设置前处理或采用静态堆肥处理的取下限。                            │
│5、堆肥厂分类标准:Ⅰ类日处理能力300-600t/d;Ⅱ类日处理能力150-300t/d;Ⅲ类日处理能力50-150t/d;Ⅳ类│
│日处理能力≤50t/d;以上标准含上限不含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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