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劳动岗位定员标准(暂定)》的通知
(豫建城〔2008〕22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业管理,提高我省垃圾处理项目科学管理水平,按照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生产运营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依据《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劳动岗位定员标准(暂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按其作业性质应设置专门处理机构,并按处理工艺、处理能力确定操作岗位及人员配置。规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可按需要配置保安人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作业人员每日有效作业时间为8小时。处理场(厂)劳动人员配置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劳动岗位人员配置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劳动岗位定员标准(暂定)》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劳动岗位定员标准(暂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劳动岗位定员标准(暂定)
填埋场劳动定员
计量单位:人/座
┌────────────────────────────┬───────────────────────────────┐
│ 日处理规模 │ 劳动定员 │
├────────────────────────────┼───────────────────────────────┤
│ Ⅰ级 │ 70-100 │
├────────────────────────────┼───────────────────────────────┤
│ Ⅱ级 │ 50-70 │
├────────────────────────────┼───────────────────────────────┤
│ Ⅲ级 │ 30-50 │
├────────────────────────────┼───────────────────────────────┤
│ Ⅳ级 │ <30 │
├────────────────────────────┴───────────────────────────────┤
│注:1、填埋作业为两班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上限;填埋作业为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 │
│2、填埋场分级标准:Ⅰ级日处理量为1200t/d以上;Ⅱ级日处理量为500-1200t/d;Ⅲ级日处理量为200-500t/d;Ⅳ级日处理量为200t/d │
│以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