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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目标,根据《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7〕143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7〕140号),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市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

  1考核指标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分为两类:一是节能降耗目标(50分),二是节能降耗措施(50分)。节能降耗目标即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考核的否决性指标,以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节能目标值要求的即为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节能降耗措施为定性考核指标,根据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情况计分,具体内容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2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本年度万元GDP能耗,以统计关账日为本年度终结数据计算为准,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向市政府提交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节能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市开发区进行考核。

  3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0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80-9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节能措施项分不低于该项的60%)、基本完成(70-8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节能措施项分不低于该项的40%)、未完成(7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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