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监测体系,规范价格监测预警行为
(一)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各地要依据
《办法》对价格监测预警职责的界定,进一步加强监测报告制度建设,根据市场变化和调控需要,适当调整和扩充监测品种,完善重点批发(交易)市场价格监测,实现监测体系对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全覆盖。根据
《办法》对价格监测预警的定义,在强化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的同时,拓展价格监测预警领域,逐步建立在价格形成机制中起重要作用的成本及市场供求等信息搜集机制,并分门别类形成数据库,为研究价格变动规律储备资源。
(二)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坚持实地采价,凡是监测人员能现场采价的,都要现场采价,做不到现场采价的,必须每三个月到现场查对、核实一次数据。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数据信息审核制度,加强对各监测机构和监测点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及时性、信息报送、台帐设置等情况的监督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差错、失实、失真等问题,确保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的质量。
(三)推进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要按照
《办法》对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原则要求,规范监测点的设立、管理、服务等行为,科学合理部署价格监测点,健全反应灵敏、重点突出、覆盖全面的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指导,按照规范化监测点的标准,帮助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完善预警和应急机制,增强应对价格异动的能力
(一)建立灵敏高效的价格预警机制。各地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方法和手段,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信息通畅、反映灵敏、数据准确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分类细化价格异动警情判断定量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完整的预警指标体系。规范市场巡视、评估分析、舆情搜集等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形式多样、渠道多元的价格异动警情发现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动态快速反映机制,追踪监测市场行情,随时报告价格异动警情,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