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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
(盐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月15日以省政府第39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改进和提高我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保持全市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抓好学习宣传,自觉贯彻落实《办法》

  (一)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实施价格监测预警的责任意识。《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对于进一步增强政府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明确了价格监测预警的职能定位、实施主体、主要任务、工作方式、经费保障等,既系统继承了原有的监测理论,又在近几年价格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精神实质。各地价格部门要带头学习,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开展价格监测预警是价格部门的法定义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同时,组织好价格系统相关人员特别是价格监测人员的学习,增强依法履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的能力。

  (二)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贯彻《办法》的良好氛围。今年是《价格法》实施10周年,各地要将《办法》的宣传纳入“价格法1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中,统筹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内容、对象、载体、目标要求和时序进度,有序开展各项宣传活动。要针对宣传对象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宣传。要重点做好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其采报价人员的宣传,使企业清楚《办法》内容,增强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认真负责地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价格监测预警的社会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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