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保温、装修工程为2年;
6.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2年;
7.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2年;
8.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2年;
9.卫生洁具为2年;
10.灯具、电器开关为6个月;
11.管道堵塞为2个月;
12.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自行约定;
13.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包括:维修内容、受理部门、报修时间、答复时间及内容、处理时限、维修单位、维修记录和用户验收意见等)。
商品住宅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商品房买受人之日起计算,以上最低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商品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以及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质量保修受理部门等;
2.商品住宅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空调、通讯、消防、保安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材料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线路敷设、供电配件及使用注意事项;
8.承重墙、隔墙、楼屋面、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能源消耗指标,节能设施、材料保护要求及注意事项;
10.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套型结构平面图、强电、弱电线路敷设图、给排水管线图、采暖设施配置图等。
商品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的,应附于《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可使用由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